方圓歷史:前身是北京市公證處。北京市公證處成立于1950年,是全國創(chuàng)建最早,歷史悠久的公證機構之一,曾先后隸屬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2008年1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機構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更名為北京市方圓公證處。
方圓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證法》規(guī)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方圓公證處是北京市司法局直屬的公證機構之一,經北京市編制辦核準登記為全民所有事業(yè)法人單位。
方圓職能: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