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
廣東省司法廳會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轉發(f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廣東省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通知》強調,開展律師調解工作試點是推動形成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拓展律師業(yè)務范圍,實現(xiàn)律師專業(yè)法律服務與調解這一中國特色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進一步發(fā)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锻ㄖ芬?,要主動適應“互聯(lián)網+法律服務”新形勢,通過微信公眾號、微博、門戶網站及傳統(tǒng)報刊、雜志等宣傳媒介,加大對試點工作的宣傳,積極鼓勵引導優(yōu)秀律師和律所參與到律師調解工作中來,為開展好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實施方案》明確在全省范圍全面開展律師調解工作試點,在省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分別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珠三角地區(qū)基層法院全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粵東西北地區(qū)各地級市至少在1個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在省律協(xié)和各地市律協(xié)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各市至少在1個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個鎮(zhèn)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鼓勵和支持至少1家律所設立調解工作室。要求律師調解工作室(中心)在2018年1月底前掛牌成立,4月底前正式開展工作。
《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任務和保障措施,確保試點工作穩(wěn)步推進、有效落實。一是要求各地在制定實施方案或出臺實施細則的基礎上,制定律師事務所調解工作室、律師協(xié)會調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調解室工作指引。二是建立省級律師調解人員庫,并指導各地建立調解律師庫。推動律師調解員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駐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三是建立律師調解員回避制度,嚴明紀律要求,防止律師通過開展調解獲取不正當利益。四是規(guī)范律師調解文書格式及具體內容。五是建立培訓制度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六是制定律師調解補貼標準,建立經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