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以下簡稱“駐外使領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證法》《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外雙邊領事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證。
一、公證范圍
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主要可以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 1、聲明、委托;
- 2、婚姻狀況、國籍、居留、生存、指紋、姓名;
- 3、文書上的印鑒、簽名、日期屬實。
二、申辦程序
- 1、當事人應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駐外使領館主要受理具有中國國籍的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外國人(含外籍華人)一般應當在當地有合法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 2、駐外使領館可以辦理的公證種類主要有:聲明書、委托書、婚姻狀況、國籍、文書上的印鑒、簽名、日期屬實等。
三、申請公證的當事人須提交的相關材料
- 1、填妥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 2、公證當事人持有效的中國護照原件及帶照片資料頁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相應委托證明材料;
- 3、公證當事人持有效的居留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 4、需要公證的文書,如聲明書、委托書等;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四、收費標準
- 1、正常辦理:民事類公證,每份150元;商事類公證,每份300元。
- 2、加急辦理:每份加收170元。
- 3、特急辦理:每份加收250元。
備注:實際收費折合成當地貨幣收取。
五、辦證時間
六、注意事項
- 1、聲明書、委托書、文書上的印鑒、簽名、日期屬實等公證必須由本人親自來駐外使領館辦理,并在領事官員面前,在有關文書上簽名或捺指印。
- 2、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法定代理人(即監(jiān)護人)代理。
- 3、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 4、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虛構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文書申辦公證的,以及有不按規(guī)定支付公證費等情形,駐外使領館不予辦理。
- 5、駐外使領館不能辦理合同、協(xié)議類公證,不動產公證以及公司章程、注冊文件、招標投標、票據、貸款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合同、協(xié)議類公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涉及我國或駐在國金融、公司法律事務,應在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辦理;不動產公證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駐外使領館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國內房產的委托書、聲明書公證。
- 6、出生公證、死亡公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公證,應根據事實發(fā)生情況,向中國國內或事實發(fā)生地公證機構申辦公證。以上事實一般是由中國國內或事實發(fā)生地當地民政、居留等部門進行登記、確認的,駐外使領館因不掌握相關情況,不能出具相關種類的公證。
- 7、中國國內出具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駕駛證、結婚證等應在國內辦理公證,駐外使領館不掌握相關證書的真實情況,不能為中國國內出具的證書辦理公證。
對駐外使領館不能辦理的公證種類,需在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如當事人身在國外、不便回國辦理,可以委托他人(國內親友、律師等)到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如國內公證機構要求,當事人可在駐外使領館辦理委托國內親友代為辦理的委托書公證。(以上具體情況以相關駐外使領館或領事館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