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房屋產(chǎn)權于買方,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賣方轉移產(chǎn)權,買方支付價款而取得產(chǎn)權。這種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合、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
至于是否需要公證,則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房屋由于某些客觀原因不能順利過戶、更名,在買賣雙方都協(xié)商同意的情況下,買方支付房款后需要公證合同。
據(jù)悉,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后方能發(fā)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后,具有更強的證據(jù)力,但并不代表著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于這種類型。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jù)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賣方要提供房屋產(chǎn)權證書及復印件;出賣共有房屋時,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除此之外,還需要賣方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如果是購買單位的私房,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
公證處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